指行政實施主體憑借國家強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無償征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征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兩種。
五、行政給付
指行政實施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給付金錢或者實物。其種類主要有:
1、撫恤金。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如對犧牲、病故、殘疾人員的撫恤金,軍烈屬、複員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2、特定人員離退休金。如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的離休金、生活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護理費、喪葬費等。
3、社會救濟、福利金。如對農村五保戶、貧困戶以及流浪乞讨人員的救濟、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六、行政确認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查,給予确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認: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态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确認。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等。
2、民政行政确認:主要是對現役軍人死亡、傷殘性質的确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等級的确認。對結婚條件的确認等。
3、勞動行政确認:主要是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确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确認等。
4、衛生行政确認:主要是對食品衛生的确認。對新藥及進口藥品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等。
5、經濟行政确認:主要是對産品标準化的認證和計量器具的檢定、産品質量認證。對商标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确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确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确認等。
6、司法行政确認:主要指《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确認。
七、行政裁決
指行政實施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除了商标、專利等知識産權領域設有專門的行政裁決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衛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對侵權賠償争議和權屬争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争議予以裁決。其種類主要有:
1、權屬糾紛的裁決。包括對草原、土地、水、灘塗及礦産等自然資源的權屬争議和房産方面糾紛的裁決。
2、侵權糾紛的裁決。例如,對侵犯商标權、專利權引起的糾紛,分别由工商、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裁決。
3、承辦處(室)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這種糾紛廣泛存在于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許多方面。通過裁決确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八、其他
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類的其他行政職權,如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規劃與計劃、行政獎勵、行政調解、行政指導、備案、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