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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破奇案訟堂上家國事,捋妙詞筆墨間性命關。(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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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乃京中藥房永春堂所售出,售出時間是三月初三。而三月初二日夜間,戲班衆人聽得谷疏聞與王廉争吵之聲,半宿不絕。争吵内容衆人皆不願透露。但經詢問,衆人皆知谷疏聞有外宿的習慣。

當夜正值其外宿歸來。前往花柳街勘察,其常常宿與花柳街諸處,三月初二日夜間,有打更人見谷班主宿于花柳街天香苑内小倌紅逸房中。直至亥時方歸。此其妻夫不睦證據之一,亦為動機之一。

且小倌紅逸為天香苑頭牌,谷班主豪擲百兩而得,故有人所見記憶尤深。想其常擲金錢與倡伎,亦為不合之故,王氏動機之一。

多年來,王氏主理賬目,與妻主各自經營,感情淡漠,唯以财相系。

王氏專橫,不将賬目與他人視。斷谷某與其前夫之女谷莫離求學之途。強迫其學藝賣唱于台上。衣物皆無刺繡,更無珠寶。而其親生幼女谷得月,則雇傭多位私塾教書相授,課業不辍、珠綴滿頭,其金飾之物,滿三箱而有餘。偏心之為,顯然可見。料其憎恨妻主外宿、出手闊綽于倡伎,更恨長女與其親生幼女争奪财産,故謀殺妻主,嫁禍長女。

戲班于一個月前入京,交際甚少,未曾聽聞結仇與他人。

王廉曾為雜耍藝人。習倒立頂碗之功。自嫁與谷某後,少習功,但倒立之能猶在,時而上台做演,看戲之人皆知。當夜案發之時,王廉、谷疏聞、谷莫離皆無蹤迹。

王廉自述其于房内與谷得月繡花量衣。言說谷莫離與谷班主前往樹林深處練功。自述長女谷莫離因台上失誤,屢遭其母責備,常與其母獨自聯系,免傷大雅,案發當日又遭責備,故二人前往樹林練功。然夜深黑暗,何人偏于夜晚往樹林中練功,疑點甚大。

王氏素有風濕骨寒之症,每至雨雪前夕,膝蓋作痛,便知天氣。谷家戲班常能因此避開不良天氣。團内諸人與觀衆皆知。

可推測,王氏前夕已知第二日有雨水。故挑唆二人争執。将長女谷莫離迷暈于閣樓之上,無人知曉。再邀妻主前往無人樹林,片刻雨傾,待到雨停,下毒謀害。當時已然子時天黑無人,後倒立,以手穿小鞋,走出樹林,故留足迹來惹衙門懷疑長女。若大腳穿小鞋,其鞋梆之上必然有折痕裂痕,惹衙門重視。但并未排查他人,可知其并非大腳穿小鞋。

其人之手,與十一歲女童之足略略所小,不留裂痕,但手掌更軟,足迹必定左右而傾斜、前後傾斜,非為足弓痕迹。且手臂所留腳印必然密集。密室殺人,不留其他痕迹,隻能踩小鞋出。

餘任訟師多年,凡足迹之證,縣衙隻拓印大小,不測深淺、不留畫足迹路線,感近日所查,死者之後夫王廉嫌疑莫大,且今日雨水将至,若無留足迹深淺之痕、足迹路線,便有滅失可能。

依照律例,隻能案件完結之後,告請大理寺,然今日無人當值于銅馬縣衙,擊鼓無人應答,事從權宜,便擊鼓于大理寺,若腳印沖刷,便無有證據。谷莫離為孩童,不能為自己聲張,其母已逝世,後父多針對暗害。親父不識字,委托于宋某。

夫獄者,乃生民大命,重之又重,更為善政之本。大理寺主理公案,有伸張正義、平反冤案之責。此事雖突破規章,但究其根本,為生民立命。大理寺丞為生民父母,正當主張,以民命為念,下屬縣衙獄有漏,時時檢查,并不逾距。

勘察現場,推問供責,親臨一一,以防情節變亂,至于兇案,關乎大辟,死生性命,登無纖毫或至狂濫。明有國法,幽有鬼神,切宜究心,勿或少忽,力挽狂瀾。孩童弱勢,不得父母關愛,若刑罰使富貴者有罪得以幸免,弱勢者被責罰,其苦甚于遭刑。

右述在前,觀得廉、仁、公、勤,乃為政之綱領。今請大理寺出任,非為畔官離次、擅離任所。實則履行王制,誅滅不公。承秉皇谕,懲奸除惡。功在廟堂,蔭庇子民。哀哀上告,凄凄伏乞。感恩無既,戴德靡窮。公呈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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