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新城知道在南城區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也就是一個形式。以前全法院就隻有兩個陪審員,一個是看門的劉老頭,一個是打掃衛生的王大姐。他們參加陪審也就是開庭在審判席上坐坐,合議庭合議案件時也是審判員說什麼他們就附和什麼,從來也不會發表不同意見。一個案件審理完了,給他們每人五元錢的津貼。院裡這次在人民陪審員方面做了大的改革,聘請了幾個文化層次高的陪審員,但皇甫新城不知道這兩個陪審員這麼快就到崗了。
“這樣,等人來齊了我們就開個會,專門讨論一下這個案件。”皇甫新城知道在嚴打期間每個審判員都在搶着結案。按照法律規定,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具有同等權力,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案件,現在這個案件是兩個人民陪審員認為被告人沈寬構成犯罪,與盛強的意見相左。按照法律規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案件就應該按照人民陪審員的意見進行判決。如果庭長對合議庭的合議意見有不同意見,隻能要求合議庭重新合議一次,合議庭如果作出了同樣的合議結果,庭長也隻能提請審委會研究,而不能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在法院内部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一般都要上審判委員會讨論研究,因為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審判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決定必須得到執行,它可以改變合議庭的合議意見。
皇甫新城和盛強說話間,庭裡的同事都已經來齊了。皇甫新城便組織大家一起讨論研究了這個案件,果不其然,在讨論會上大家并沒有形成一緻意見,但多數人認為沈寬的行為并沒有構成了盜竊罪。
皇甫新城将案件情況向蔣正君做了彙報,蔣正君同意提交院審判委員會研究。
在院裡的審判委員會上,多數委員認為沈寬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用副院長蔣正君的話說:“罪與非罪的标準是嚴格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沒有什麼可以商量的!”
盛強的案件剛剛結束,副庭長龔長華又報上來一件流氓案件要求庭裡研究。被告劉成功,男,二十九歲。劉成功是一個好吃懶做的人,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晚上九點,劉成功到鄰居王二兵的雞籠裡偷了一隻老母雞,被王二兵發現後扭送到了村民委員會。因為劉成功經常性偷雞摸狗,已經是村民委員會的常客,村委會主任就想着批評幾句了事,沒有想到旁邊的村治保主任提出,現在是嚴打時期,劉成功頂風作案,應該交給派出所處理。村委會主任見村治保主任這樣說,也就依計照辦,将劉成功送到了派出所,正好當班的民警馬力認識劉成功。他以前經常處理劉成功偷雞摸狗的事情,現在正是嚴打時期,馬力就想着趁嚴打活動把劉成功給辦了,好給他一個教訓。案件的申請批捕材料上報的是盜竊罪,檢察院認為一隻老母雞顯然達不到盜竊罪的立案标準,遂以流氓罪對劉成功進行了批捕。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已經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在合議庭的意見是劉成功偷了一隻老母雞顯然構不成盜竊罪,而檢察院以流氓罪對劉成功批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龔長華與檢察院交換意見後,檢察院出庭公訴的檢察員也認為案件有問題,後經檢察院的同志研究,認為案件既然已經批捕了也公訴了,希望法院以盜竊罪把劉成功給判了。
“問題是劉成功偷了一隻老母雞,涉案數額也達不到盜竊罪的定罪标準啊?”龔長華一邊說一邊摸摸頭。龔長華也是一個轉業軍人,但他平時喜歡學習,鑽研業務,是刑事審判庭的業務尖子。一般的案件他都會協調處理了,這次應該是碰到難題了。
“這個案件我向蔣正君副院長彙報後還是上審委會吧?”按照院裡相關規定,凡是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要判決被告人無罪,必須經過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刑事審判庭沒有直接判決無罪的權力。所以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研究的案件有一大半是刑事案件。
在審判委員會上,全部委員都一緻認為劉成功的行為不構成流氓罪,因為盜竊的數額小,也不構成盜竊罪。蔣正君副院長最後說:“和檢察院說我們還是以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将案件退給他們,讓檢察院以後再不能這樣辦了。”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今天是南城區法院新辦公大樓開工奠基的日子。早晨八點五十八分,在一片鞭炮聲中,區委書記王大來開挖了象征着開工的第一鍬土後,已等候在一旁的推土機就轟隆着開進了施工場地。
南城區法院的新辦公大樓選址在南城區南城街道南城南路上,這裡原來是一片丘陵山地,南城區區委和區政府把新的辦公大樓選址在這一片丘陵山地後,建設規劃部門就把這裡規劃成南城南路,區委、區政府的辦公大樓在路的東頭,地址為南城南路二号,南城區法院在路的中段,地址為南城南路六号。現在東頭的區委、區政府的辦公大樓已經建到三層的高度。
根據設計,南城區法院的新辦公大樓是主樓為七層、裙樓為三層的坐南朝北的混凝土結構大樓,設計建築面積為一萬二千平方米。這一面積是按照南城區法院一百個工作人員、每人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作為設計依據的。當然這每人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包括了辦公室、審判法庭、健身房、食堂、餐廳、廁所等公共面積。南城區法院的這一建築設計标準就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江濱這樣的大城市,也是很先進的了。整個法院建造費用為一千五百萬元,包括土木建築、裝潢裝修以及通信通訊設施等全部費用。區政府财政投資八百萬元,其他費用則由法院自籌。
在當時的江濱市,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兩塊。一塊是政府的财政撥款,主要解決法院工作人員的工資、基礎醫療費和經常性辦公費用,另一塊則是法院的自籌資金,主要解決法院工作人員的福利、獎金、補充辦公經費不足部分以及辦案、出差和法院建設經費的自籌部分。法院的自籌資金主要來源就是訴訟費、刑事案件的罰沒款等。在經濟發達地區,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還經常向廠礦企業等拉一些贊助款等,當然按照相關紀律規定,這樣的做法是不允許的。
一九九三年,因為經濟審判庭的出色表現,全南城區法院收取了一千三百多萬元的訴訟費、罰沒款收入,這讓一向财務緊張的南城區法院解決了大問題。籌劃了幾年未能實施的法院新辦公大樓建設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對于南城區法院來說今天是個好日子,面對着即将拔地而起的新辦公大樓,全院幹警顯得很是開心。皇甫新城也是十分高興,畢竟自己也為南城區法院的建設做出了貢獻。
參加完開工典禮,皇甫新城就忙着往辦公室趕。今天上午他還要到區看守所去提審一件案件的被告人。這是一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孫林是南城區一所小學的老師,受害人則是他的同事邢春燕。
因為時間有點緊張,皇甫新城去看守所之前,就給看守所打了電話,等他到看守所時,看守所已經把犯罪嫌疑人提到了提審室。
進行了例行的一些問話後,皇甫新城很快就問到了主題,誰知當皇甫新城一提到讓被告人講述犯罪經過時,被告人就喊起了冤屈:“法官,我可是被冤枉的。”孫林說話時已經是滿臉的淚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