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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法苑筆記》第一百一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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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皇甫新城和彭曉斌在研究讨論着院裡幹部調整和機構設立問題,那邊傳來了縣裡将院辦公室主任路成調到縣司法局任副局長的消息。

皇甫新城并不意外,實際上,這是皇甫新城親自運作的結果。自從上次在調查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違規違紀問題時,路成自作主張地向縣水利局局長花成通氣以後,皇甫新城對路成就産生了很不好的看法:路成這個人自恃有點背景,目空一切,根本沒有把皇甫新城這個新來的院長當一回事,這種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但是路成畢竟是臨江縣本土勢力,有着一定的背景和盤根錯節的關系,在他沒有犯下大錯的情況下,皇甫新城也不想把路成得罪得太狠。皇甫新城并不是對路成有所懼,而是對他身後盤根錯節的關系網有所顧忌。所以皇甫新城就與縣裡協調,把路成提拔到縣司法局任副局長。因為縣司法局副局長是副處級幹部,而路成現任的法院辦公室主任隻是正科級,這屬于提拔使用,這樣一來,就是路成知道皇甫新城的真實想法,他也不能說皇甫新城什麼不是,人家都提拔你了,你還要怎麼樣?

路成調走了,那麼誰來接路成的班,這就成了擺在皇甫新城面前的問題。

辦公室副主任徐海交給皇甫新城一份領導批件,這是縣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汪正濤對一件個案的批示。

今年二月初,臨江縣法院受理了一件遺産繼承糾紛案件。原告是臨江縣中學的教師秦為明,被告秦為紅是臨江縣尚遠鎮泥塘村農民。原告秦為明和被告秦為紅是兄妹關系,兩人的父母秦正全是尚遠鎮原黨委書記,秦正全十年前退休,其妻子在三年前已經去世,去年底秦正全因病去世。

秦為明在今年六月底給縣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汪正濤寫了封信,信中反映臨江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在審理該案時,偏袒被告秦為紅,要求汪正濤書記主持公正。

汪正濤在秦為明的信上做了批示:轉縣法院皇甫院長處理,請皇甫院長酌情照顧原告秦為明的訴求。

看到汪正濤的批示,皇甫新城皺了一下眉頭,汪書記怎麼能夠這樣批示呢?這份批示如果流傳出去,不是明顯讓被告和社會公衆感覺是汪正濤書記讓法院辦人情案嗎?

皇甫新城仔細翻閱了案件卷宗,因為是訴訟标的比較大的遺産繼承糾紛案件,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是:被繼承人秦正全夫婦留有下列遺産:坐落于尚遠鎮泥塘村三組的自建二層樓房一棟,面積三百二十七平方米,現有被告秦為紅居住;位于尚遠鎮竹山路十号的公寓樓一套,面積為一百一十二平方米,該房為公房,秦正全夫婦享有居住權,原告秦為明與父母同住,該房内有一套紅木家具也是被繼承人生前購置。被繼承人秦正全夫婦另有叁萬元存款,存單一直由秦為明保管。

秦正全和妻子留有一份公證遺囑,遺囑中寫明:為了兒女在父母百年之後,不為遺産繼承問題産生糾紛,特對遺産做以下分割:尚遠鎮泥塘村三組的自建二層樓房一直由女兒秦為紅居住,該房由秦為紅繼承。位于尚遠鎮竹山路十号的公寓房一套,兒子秦為明一直在該房中居住,該房的使用權以及紅木家具一套由兒子秦為明繼承。存款叁萬元由兒子秦為明繼承。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秦為明對其他财産的繼承沒有異議,但要求法院判令位于尚遠鎮泥塘村三組的自建二層樓房由原被告各繼承百分之五十的産權。

被告秦為紅則提出,父母親的遺囑有些偏袒原告,在财産的繼承上對自己不公平。但是考慮到這是父母親的遺願,自己作為女兒隻能遵從。不同意原告秦為明分割尚遠鎮泥塘村三組自建二層樓房的産權。

“你們合議庭對這個案件是什麼意見?”皇甫新城看完卷宗後擡頭看着案件承辦人蔣泗海問道。

“我們合議庭的意見是:被繼承人秦正全夫婦的遺囑形式要件齊全,合法有效,而且是公證遺囑,應該按照遺囑繼承。”蔣泗海回答道。

聽到蔣泗海的回答,皇甫新城把汪正濤的批示遞給他:“你看看,應該怎麼處理?”說着拿出香煙遞給蔣泗海一支。

皇甫新城一邊吸煙,一邊觀察着蔣泗海。在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中,蔣泗海因為違規違紀被處以行政記過處分後,并沒有破罐子破摔,遵規守紀、工作努力,有了長足的進步,這讓皇甫新城很是高興。今天他要當面看看這蔣泗海對于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批示,是什麼一個态度。

蔣泗海看完汪正濤的批示,擡起頭來:“我不知道皇甫院長是什麼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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