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瑪茵知道先前的律師不靠譜,立刻開始重新開始尋找新的律師。
龍瑪茵撥打一百多個電話。
故事講了一百遍,撕心裂肺。
互相踢皮球。勞動到移民,移民到勞動。
誰說再找工作,就必須放棄依法赢得的所有補償,放棄行使法律賦予龍瑪茵申訴控告的權利?
普通人的困境,無非金錢、未來和良心。
一周後,病假代理審閱公司的一紙否決書,将龍瑪茵徹底逼上了絕路。吳索夫和白克薄聯合人事BP,簡單的一通電話就結束了跟龍瑪茵的勞動關系。
背上行囊回家,龍瑪茵帶走了二十斤自己郵件,聊天記錄和公司政策的打印證據,裝滿随身行李箱。
地級市消費者和職工保障處,全國勞工關系委員會,本州的勞動局薪酬工時分管處,人權委員會,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的信件,在沉寂幾個月後,如潮水一般,一而再再而三地湧入龍瑪茵的信箱。
吳索夫會合理合法地釣魚執法,她龍瑪茵就不會嗎?
吳索夫聽說龍瑪茵已經離開當地,落入圈套。
龍瑪茵雇傭背景調查公司,找人僞裝新雇主,騙到吳索夫污蔑龍瑪茵用雙臂環抱的言論,被記錄成書面報告,并提供調查員人證和相關錄音。
龍瑪茵遠程通過視頻會議監聽,氣血上湧,忍住不開麥和吳索夫對罵的沖動,露出成竹在胸的笑意。
如今龍瑪茵一證在手,吳索夫違反銀行内部規定,擅自提供非職稱和就職起止日之外的信息,已經是闆上釘釘的事實。
有了手頭這份錄音,龍瑪茵輕則能通報銀行,要求停止名譽侵害,讓吳索夫被内部處罰和解雇;
重則直接訴訟吳索夫诽謗,侵害名譽權。
诽謗罪起訴時效,為诽謗行為發生的一年内。
到底怎麼做,才能在龍瑪茵最省錢、省力的前提下,讓吳索夫感到最痛苦,實現對吳索夫最大程度的懲罰和打擊?
如果選擇歧視和騷擾的罪名,龍瑪茵便成為主要舉證人,會讓銀行如願以償,将她拖入法律費用無底洞的深淵。
如果換個思路呢?
如果龍瑪茵反向控告銀行和吳索夫,沒有履行雇主依法應當擔負的責任呢?
比如,吳索夫無故拒絕批準的病假,讓龍瑪茵到家後倒地不起,導緻龍瑪茵健康受損……
比如,吳索夫對公司、對龍瑪茵安排的暗線,公然無中生有地诽謗污蔑龍瑪茵雙手環抱他,導緻龍瑪茵求職更加困難,堵死了龍瑪茵避險降低損失的通道……
龍瑪茵夜以繼日地搜尋,終于找到了慧眼識珠的律師,從移民法的角度,找到了公司不當解除的破綻。
公司雇傭龍瑪茵這個身份的員工,法定接觸流程,分為三步:
第一步,通知員工勞動關系解除;
第二步,通報政府停止雇傭員工;
第三步,向員工提供回鄉路費。員工有權拒絕,但是公司應當保留嘗試提供過回鄉路費的證明。
這三步,缺一不可,但凡不完成,便不算善意解除,違反了勞動局治下的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可笑的是,公司隻做了第一步,就把龍瑪茵随手丢出了門外,根本沒做第二步和第三步。正因為步驟的缺失,即使已經沒有工作可做,龍瑪茵的身份得到了一年半身份的延期。
既然公司沒有提供回鄉路費,那公司就沒完成善意解除;公司基于自己對勞動局的承諾,等于給龍瑪茵放了18個月的帶薪假,因此要向龍瑪茵支付18個月的工資!
類似的案件中,法官審查的焦點,都在于這三步中的最後一步——公司究竟有沒有支付回鄉費用的義務?如果不付回鄉費,是否就代表公司還有支付外來員工合法逗留期間工資的義務?
18個月雖然聽起來很長,但一般公司要給員工辦理身份,需要大概24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來完成所有法定步驟。因此,龍瑪茵在接下來18個月想找到銀行當地的其他工作,可能性幾乎為零。
“龍女士,請你舉起你的右手,跟我重複以下的誓詞:”
“我莊嚴宣誓……”我莊嚴宣誓……”
“從此刻開始,我發誓我所說的一切,都是事實……”
“從此刻開始,我發誓我所說的一切,都是事實……”
“完整的事實……”“完整的事實……”
“除卻事實,再無其他……”“除卻事實,再無其他……”
“願上帝保佑我……”願上帝保佑我……”
龍瑪茵熬夜錄完證詞,轉身睡去。
醒來時,龍瑪茵,接到了鄰國法學院的錄取通知書。
她抱肩痛哭,這一路付出的努力和汗水,終歸沒有白白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