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瑞如又問:“這訴狀系何人所寫?你當知,若為代筆,需由代寫人署名擔保内容屬實。”
吳悅正色道:“回大人,正是小女親自撰寫。”
呂瑞如心中暗歎,果然如此,若沒有幾分才學膽識,這未滿八歲的小娘子焉敢帶外甥女闖開封府告狀?
他接着問道:“你可知在室女不得獨自訴訟,須由男性親屬代理方可?”
吳悅自然知曉律例。
朱涴妤作為在室女,其男性親屬中,生父被羁押,幼弟未滿周歲。祖父朱叙巴不得用孫女的婚姻換回兒子與禦奉憑證,豈會替她出頭告狀?
至于大姐,朱涴妤的生母,亦無法代女訴訟:若她出面,便等同于直接控訴公婆與他人合謀侵害女兒,此乃“以下犯上”,觸犯“十惡”中的“不孝”罪。即便指控屬實,依律仍可能判徒二年之刑。唯有當尊長犯下謀反、謀叛、謀大逆等重罪時,親屬告發方可免罪。然而朱叙身為祖父,依禮有權處置孫女婚嫁,并未觸及上述重罪。因此吳麗娘面臨兩難境地:若告狀,便是對丈夫見死不救,夫為妻綱,此等行為往重處說便是“惡逆”;若不告,便是放棄女兒
開封府作為京畿司法機構,向來對弱勢女性訴訟采取“優先護弱”之策,官員甚至會繞過“代訴”舊制直接審案,嚴懲加害者以彰顯公義。再者,大姐仍需在朱家存續,并非真的和離歸家,若請外祖父母出面告狀,豈不是将兩家親家的顔面公然踩在腳下?
至于兄長吳夏,他身為石介親傳弟子,作為男子,若卷入此案,其立場天生便比她這不能科考的女子更易招緻敵意。朝中保守派若借此發難,将他關入牢中折磨,豈不是要熬壞身子?這是她娘首先都不同意的。
她一個幼輩女子出面,反而能讓各方留些轉圜餘地。一個未滿八歲的小娘子,誰敢輕易關押?即便有年長的保守派大臣因與她師父不和而欲加刁難,可真要将幼女投入牢獄,禦史台的唾沫星子也能将他們淹沒 —— 如此行徑,于朝堂而言簡直是奇恥大辱。并且,雖為年輕小娘子,卻身為長輩,替外甥女告狀反而更易引發關注,更能達到想要的直達天聽的目的。
吳悅就替大姐做了決斷:由她這個身為長輩的小姨出面控告。如此一來,大姐既能避開“救夫還是救女”的倫理困境,亦可堵住旁人非議之口。
當然這般籌算自然隻能藏在心底,她心思可深沉着呢,豈會在公堂之上直言自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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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吳悅斂容正色道:“民女知曉律例,隻是大姐夫此刻仍被囚禁私牢,外甥尚在襁褓。至于祖父朱叙,正如訴狀所陳,竟欲将孫女許配出去認了這門親事。然而此事形同自污,豈不是實朱家香料有疵,緻使後宮子嗣夭折,此乃動搖國本之舉!我等身為大宋子民,豈能見後宮有人圖謀不軌,卻置若罔聞,隻為保全自身。就算依據‘容隐制度’,可以親親相隐,但是秘不奏聞,此乃失德。更何況迫害皇嗣乃威脅皇權之大罪,身為親屬,豈忍坐視朱家與宵小同謀包庇。大姐受‘告尊長’律條所限,一面憂心私牢中飽受折磨的丈夫,一面為幼女與謝家周旋殚精竭慮,已然卧病在床。民女這才不得已挺身而出,擔此重責。此前曾研習《宋刑統》,深知此事事關重大,故攜小外甥女叩阍鳴冤,懇請大人明察秋毫!”
言畢,吳悅就伏地而跪。朱涴妤見小姨如此,亦跟着跪下,學着叩首。
一提及“殘害皇嗣”四字,呂瑞如便覺一陣頭痛,這是能一直挂在嘴邊說的嗎?連忙擡手示意:“且起,且起,先至堂外候着。”
待她們兩人退下,他即刻執起訴狀往尋王砺。論職司,王砺身為左判官,專掌刑判要務;論官階,其從五品官秩又比自己這六品高出一階。官場行事,遇疑難則共議乃常理,他豈會獨自擔責?但是他也差人傳孫推官、張推官前來,心想:今日這爛攤子,還須得拉上這兩位同僚共商,誰也别想置身事外。待先議定章程,再一同禀明權知開封府楊大人不遲。
待這訴狀到了王砺手中,這年紀輕輕便擢升為绯袍,被公認年少有為的左判官也面色倏地凝重。莫說他,便是左推官孫錫、右推官張雍,見了狀中内容亦心驚不已。三人在開封府任職也算不少年了,這般棘手的案子還是頭回遇見。原以為不過是在室女狀告侵占田産、嫁妝的民事糾紛,就是這原告年僅八歲确實罕見,卻未想狀中所涉看似商業争鬥、騙婚逼嫁,深究竟牽出禁中秘辛,更與皇嗣安危相關。此等幹系重大之事,莫說他們,便是上官亦未必敢輕易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