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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 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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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越是急于排除那個“最危險的時間段”,就越是暴露了自己最大的破綻。

這破綻不足以成為一個直接證據,卻足以成為一個重大疑點。

手機嗡鳴震響,行動組長看了一眼,把屏幕轉向對方,出示了特調部剛剛簽發的電子拘捕令:“陳先生,請跟我們走一趟吧。”

看着經理被押上巡邏車,行動組長稍稍舒了口氣。薛夜明制定的心理戰術成功了。

“辛苦了。”行動組長對着耳機說,“結案報告裡,我一定給你請功。”

經理被帶回了特調部。一番突擊審訊之下,他承認了自己有作案動機。

但在見到律師之後,經理恢複了冷靜,開始重新審視自己的處境。

他很清楚,檢方手中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指控他蓄意謀殺。基于這樣的狀況,他想打無罪辯護,讓自己徹底脫罪。

不過他的律師說了一句話,讓他放棄了這個打算——“薛夜明案打的就是無罪辯護。”

薛夜明案帶給司法界最大的啟示便是,在心證時代,“無罪辯護”很可能會成為一條死路。

作無罪辯護,最重要的是排除所有不利于自己的證據。然而心證時代最大的特點,恰恰是“輕證據、重感覺”。一個人要怎麼做,才能排除他人的感覺?

而且,既然憑感覺就可以給他人定罪,那麼所有能發表意見的人,都有資格當陪審員。這也就意味着,心證時代,陪審員的數量是無限的。一個人要怎麼做,才能讓無限多的人都相信自己無罪?

薛夜明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雖然開庭時陪審員的數量是有限的,但事實上,他的案子是“全民陪審”。早在終審之前,就有無數人通過網絡和媒體對他作出了有罪的判定,而這無疑影響了最終的判決結果。

經理聽從了律師的建議,同意簽署認罪協議書,以換取從輕處罰。但他隻承認,自己“使用精神能力對他人施加了不當影響”,其它的一概否認。

結案當天,安管局和特調部召開了聯合新聞發布會,安撫市民情緒。發言人向公衆作出承諾,今後一定會加強對精神能力者的監管力度,防範此類案件再次發生,同時也提醒廣大民衆,注重心理安全,學會用正确方法及時疏導不良情緒,提高自身的“心理免疫力”,以免給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

偵查科辦公室裡,胖頭一邊整理文件,一邊問周圍的同事:“你們說,這案子會判多久?能判終身監/禁嗎?”

星際聯邦廢除了死刑,最高刑期就是終身監/禁。

“終身?别想啦。”科長冷嗤一聲,“他這種情況,頂多被判個‘使用精神能力侵害他人心理安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

胖頭難以置信,“兩條人命啊!最多就判五年?”

科長看他一眼,“那你有什麼辦法?他簽了認罪協議,連庭審都避開了。除非你能拿出鐵證,但是可能嗎?精神能力犯罪,根本就不存在‘鐵證’這種東西。”

胖頭不說話了。

精神能力犯罪的量刑标準,至今仍是司法體系中的混沌地帶,因為“取證”是一座幾乎不可逾越的大山。除了薛夜明案那樣轟動全社會的特大案件之外,絕大多數精神能力犯罪者隻要主動認罪,一般都會獲得從輕處罰。

對此,很多治安官氣憤難平卻又無可奈何,隻能這般自我安慰:處罰再輕,也總比犯罪者逍遙法外要好。

胖頭還在自言自語地嘀咕:“精神能力犯罪不是‘重口供輕證據’嗎,咱們明明守着一個A級精神能力者,要是讓他去審訊,還愁拿不到口供?”

“哎!”科長一指胖頭,眼神警告,“這話你在辦公室裡說說,我就當沒聽見。出了這個門,你給我把嘴閉緊一點,除非你不想幹了。”

胖頭立刻乖乖閉嘴,用手在嘴上比劃了一個拉上拉鍊的動作。

治安官工作條例中有明确的規定:精神能力僅能被用于現場偵查與追蹤嫌疑人,嚴禁用于審訊過程。

原因顯而易見:假如精神能力被用于審訊,誰也不能确定,嫌疑人作出的供述究竟是出于個人意志,還是被精神能力操縱的結果。

無法保證程序的正義,也就無法保證結果的正義。

道理大家都懂,可在情感上,許多人都抱持着與胖頭相同的想法:要是能用精神能力讓嫌疑人認罪,甚至直接用精神能力去制裁犯罪者,那就好了。

隻是這樣的想法被謹慎地隐藏着,沒有哪個治安官會在公開場合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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