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回:聽名号訟師冠絕京城,拜秀才九兒求知鄉野。(二)
蘭醒為:“大人,那墓祭田之中,已然被莫家耕種上了青苗些許。若此時再度翻案,豈非要掘起春種?複還墳地?如今聖上下了指令,最重桑種之事,若此時在界地上出了這等子事,那不是打上頭的臉嗎?”
黃思靜:“你在說什麼!那可是我家的祖墳啊!你個瞎眼的!就是掐住了這時候,以為拿你不能怎麼樣是不是!我去刨了你家祖墳你就安生了?!”
縣官使勁敲着驚堂木,“你說,怎麼已經種了苗了?”
蘭醒為:“禀告大人,黃家的墓祭田,十成之六于三年前賣給我,我又全部賣給了莫家。現在莫家已經在上面種植了粟米。秧苗剛插上。哪裡有讓人拔下來的道理。”
縣官:“原告——可有此事?”
黃思靜:“是····”
縣官:“地裡種了多少?”
蘭醒為:“左不過···田裡都種滿了就是了···”
縣官捂起了腦袋。
宋玉上前一步:“大人,現在還是先查明真相更要緊。這青苗如何也是判案之後的後話。若說有負聖恩,也是鑽了聖上空子盜賣之人負盡聖恩。事已至此,先看了地契與合約最為要緊。”
縣官:“罷了罷了,被告先将文書上呈。過會兒,兩方人随着獄卒和師婆去看看涉案田地如何了。訟師,可事前寫好了狀紙?”
宋玉:“業已寫好。”
縣官審了文書地契,又審問了雙方關于案情細節的種種。更傳喚了莫家相幹人等。
宋玉:“如大人所見,黃思靜祖母所留的遺書,其筆迹與蘭醒為、莫家提供的契約中筆迹不同。此為疑點之一。
此契約于三年前七月訂立,黃思靜祖母于三年前九月逝世,看似合理。但契約是去年臘月到官府钤印。
大凡人之交易,确實存在不及時到官府钤印的情況,但契約當事人一旦身故就應該立即到官府钤印,哪有産業出賣人死了兩三年後,才去钤印的道理?
這兩三年,黃家祭祖一直順暢,難道蘭醒為賣了田地,一直不用?這許是蘭醒為在黃家祖母死後,僞造契約的緣故。”
蘭醒為:“大人明鑒!那字迹不同,誰知哪個真哪個假?那田地用于不用,是我願意。多饒了她家兩年祭祀,還應該來謝我!不要你家租金,才是我的恩德!”
宋玉:“大人,如今應驗當年田地自黃思靜祖母的母親手中過戶的契約來驗證,此契約有一份存檔于縣衙。看了字迹便知。”
莫宿:“大人,不論如何,這田産已經過戶于我,青苗早就種上了哪裡有拔去的道理?我莫家一家老小要靠這地的收成存活。”
宋玉:“你是如何認識蘭醒為的,如何與她交易的,在這廳口之上,可說說?”
縣官看了一眼莫宿。
莫宿:“小人去年移居到此處,路上遇到了蘭醒為,提及初來乍到,想要一塊田産耕種。她說她有一塊,便賣與了我。”
宋玉:“黃家一半的墓祭田,竟然隻賣三十貫?你即便曾經是外鄉人,竟然沒發現這價格極為低廉嗎?”
莫宿:“是她說,急缺銀子,才賣和這個價。”
宋玉:“哦?那請蘭醒為說說,如何急缺銀子?”
蘭醒為:“不過是···交易的謙辭,想快些賣出去罷了!”
宋玉:“如今田産交易極盛,你竟然在條令出後,着急低價賣出?”
蘭醒為:“賣什麼價格,也是我自己的事情。”
宋玉:“大人,蘭醒為在京城的蓮花賭場裡,輸了莫宿二百兩銀子。此事在蓮花賭場,人盡皆知。蘭醒為無有錢财田産,遂鬥膽虛構交易,因其知曉黃家祖母已經過世,死無對證,且黃家是村内唯一家尚未賣出墓祭田的人家,所以特虛構與黃家祖母的交易。
莫宿判斷,即便此交易被揭發,冤債也在蘭醒為身上,地裡已經種下了青苗,按照如今聖恩,也不敢有人教自己拔出,自己也可摘個幹淨,否則哪有人敢與人交易如此低廉的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