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同問題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到外地出差時,法院工作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同行、同住、同吃,這是困擾着法院工作的一個難題。因為大家都知道,三同問題容易産生廉政風險,全國法院系統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三同問題上已經出現了不少廉政事件。但是,現階段,又沒有辦法從根本上徹底解決三同問題,因為法院沒有這一筆财政撥款來解決法院工作人員辦理案件所産生的必要出差費用。
李忠厚略微思考了一下答道:“皇甫院長,你的這一問題也是我長期思考的問題。直到目前為止,我覺得我還沒有解決這一問題的良方。這其實是一個兩難問題,如果讓當事人事先把出差費用交到法院去,這聽起來是個好方法,但實際上并沒有可行性。原因很簡單,審判案件相對來說,要比執行案件容易操作。因為辦理審判案件,辦案人員出差次數相對較少,一般情況下,一件案件也就是一次兩次,最多的也就是三四次。執行案件則不一樣了,一個案件的執行過程千變萬化,你沒有辦法事先測定這個費用應該收多少。也許有人會說,當事人已經交了訴訟費,這訴訟費裡就應該包括辦案出差費。這話也是不對的,我們知道一個案件的訴訟費是按照标的額多少來計算的,而真正到執行階段,出差費的多少則是與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财産存在狀況、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等切切相關。有的案件出差一次就執行完畢,産生的出差費用就很少,而有的案件可能要到外地出差辦案幾次、幾十次,如果執行标的巨大,查找被執行人财産工作量大,而被執行人又不配合的話,可能幾十次都不能執行完畢。所以如果隻是按照訴訟标的額來計算就不符合實際情況,最後會出現用國家的财政撥款用于為當事人追讨債款的情況,這應該是不允許的,因為法院财政撥款的最終來源是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全體國民向國家繳納的,用全體國民繳納的錢,為少部分案件當事人去追讨債款這明顯不符合法理,廣大國民也是不允許的。而如果讓當事人承擔這筆費用就必然出現三同現象。”
李忠厚略微停頓了一下,繼續說道:“我覺得對于三同現象要辯證地看,那就是三同現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為什麼說存在有其合理性呢? 我主要是從辦理執行、訴訟案件的便利上來考慮的。訴訟案件有法官審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隻是查明相關的案件事實,對将來要成為被執行人的被告的财産情況是不會去查實的,除非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财産保全。當事人在訴訟前或在訴訟期間提出财産保全,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凍結一個賬号,或查封幾台設備,很少有案件能夠在訴訟階段就能夠控制到覆蓋整個債務的财産。因為在訴訟階段,法官有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他的主要任務是查清與判決結果相關的事實,所以,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時,法院執行人員所能掌握的被執行人财産線索就相當有限,甚至沒有相關财産線索。那麼誰對被執行人的财産情況最為清楚呢?當然是作為原告的申請執行人,所以從執行效率上來說,讓當事人一同出差,對查找被執行人的财産是有益處的。既然三同問題在現階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麼我們怎麼來解決因為三同問題而産生的廉政風險呢? 我覺得應該還是從加強我們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方面着手,對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亂紀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員待遇,加大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成本,讓我們法院工作人員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謝謝院長。”
“那麼你認為從長遠來說,我們法院能否徹底解決三同問題呢?”皇甫新城追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