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主要是受到了一部分所謂的“法學專家”的誤導,這些所謂的“法律專家”,經過法學研究認為: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是我們的人民,他們之間産生的矛盾屬于人民内部矛盾。既然屬于人民内部矛盾,當然得用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所以那怕被告人惡意地拒絕歸還他人一個億人民币的财産,最重也隻能是司法拘留十五天。在這些“法律專家”的庇護下,那些侵占他人财産的被告、被執行人,暗地裡是樂得一塌糊塗。多麼好的法律制度啊,多麼人性的“法律專家”啊。我如果去搶劫、盜竊、詐騙他人一個億的财産,有十個頭也被殺掉了。現在通過這些法律專家的法理解釋,我拿了人家一個億,最多隻用在看守所裡待上十五天。然後就可以稱心如意地揮霍這一個億的巨額财産。一個億啦,我正常勞動八輩子也賺不了這麼多錢,現在用一張合同、一張欠條,就輕輕松松地得到了這麼多财産。有這麼好的事情,下輩子我還是做被告,我還是做被執行人,我還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然後到看守所裡待上十五天,出來再享受那一個億,不,下一次和原告簽合同把合同标的定為二個億。反正一個億是司法拘留十五天,兩個億也是十五天,他法院敢多關押我一天,我出來告他們,讓他們進行國家賠償。我們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有人認為我以上所說是言過其實、危言聳聽了。我可以認真地再說一遍,我沒有言過其實,也沒有危言聳聽。在我們國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現在就是處于這種狀況。”
“有的同志可能會講,在法院訴訟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被告,有一些确實是經營虧損、資不抵債,所以他們才不能夠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對于這種行為隻能按照民事制裁來處理,否則就擴大的刑事打擊面,會讓很多民事案件當事人受到本不應該受到的刑事制裁。應該講,這些同志講得可能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要和這些同志讨論幾句,是的,經營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是有風險的。經營失敗的,也是不在少數。但是,在這裡我要說的是,我們大家都是學習法律、研究法律的。難道我們大家不能夠分辨哪些是經營失敗而導緻的債務不能履行,哪些是以經營失敗為借口、以侵占他人财産為目的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嗎?再者,國家也可以通過立法來進行這兩者的界限。還有一點我要說明的,你被告、被執行人的經營失敗為什麼要拉着原告、申請執行人來為你承擔損失呢?法律上不是有一個責任自負的原則嗎?我前面說了,造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現象屢禁不止,已經到了泛濫的地步。已經成為了制約我們這個社會走向文明法治的絆腳石。有的被執行人公開地叫嚣,我有錢就是不還,你頂多把我關押十五天,多關押一天你試一試?有的被執行人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就是把自己惡意侵占他人财産的行為讓你法院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他的本意就是要侵占他人的合法财産。這種侵占是通過我們在坐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之手合法化了。把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輕化為一種民事違法行為。請問,我們的法律在幹什麼?我們的法官能夠幹什麼?”
說到這裡,李忠厚很激動地揮了揮手:“所以,我個人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在行為沒有結束前,是一個延續的過程。在這個延續過程中,他的行為的性質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随着他的心理活動、行為表示在發生變化的。前面作為民事訴訟案件時,他可能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後面有财産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時,他的心理狀态變了,他的行為性質也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已經由雙方因為對合同理解的不同、對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盡相同、對法律理解的不同,而産生民事糾紛,轉變為因為他想惡意侵占他人财産,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這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了。對于這些被執行人的心理狀态,我們法官不知道嗎?我們的所謂法律專家不清楚嗎?我們的立法者不了解嗎?不,他們全都知道,他們集體選擇了沉默、集體選擇了漠視。他們隻是看到了被執行人經營失敗的假象,而沒有看到原告、申請執行人因為财産被他人“合法侵占”後,造成了申請執行人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慘狀。有的原告、申請執行人因為在外面有大量的資産被他人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方式而“合法侵占”,自己家裡、公司裡卻家徒四壁。這個時候,我們的法律專家、我們的法官,會去勸原告、申請執行人:不是我們不執行,是被執行人沒有财産,我們法院也不能造錢來付給你啊!以後機會還多得很,東山再起吧!”
“所以,我們大家要集體警醒,被執行人有财産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他的心理狀态已經變化為惡意侵占他人财産了,而不是所謂的經濟困難、無力償還債務了,有犯罪的主觀惡意、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方面、有犯罪的被侵害主體、有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即犯罪主體,犯罪的構成要素全部都有。這種情況應該給他定性為犯罪,至于罪名嗎?就定合同侵占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我覺得定合同詐騙罪是比較恰當的,因為被執行人主觀上具有編造、捏造事實,欺騙他人的犯罪故意,同時客觀上也實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産的行為。罪名确定了,量刑呢?既然是合同侵占罪、合同詐騙罪,那就以犯罪金額作為量刑的主要考量,要科以重判,不能不痛不癢地判個三年以下或者是七年以下,這樣起不到打擊犯罪的目的,而且也不符合罪刑相适應的刑法原則。以上就是我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産生的原因和現狀的一些思考,說得不一定對,希望各位領導批評、指正。謝謝皇甫院長、謝謝各位領導、謝謝各位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