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内容的判決,是執行程序中,據以執行的法律依據。這些執行内容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财産性案件的執行,第二類則是履行行為案件的執行。按照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履行行為的判決、裁定的,該行為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的,則由人民法院用他人替代履行的方式執行,他人替代履行所産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财産性案件的執行。那麼,被執行人為什麼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呢?原因我們可以歸結為這麼幾點:一,我們國家還處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初級階段,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低,社會誠信系統還沒有建立。有一些社會公衆沒有法律意識,社會公衆缺乏主動履行或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意識。因為全民法律意識的淡薄,社會公衆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不是深惡痛絕、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而是給予足夠甚至是過分的同情,把這些破壞社會規則和法律秩序的被執行人當着弱者同情。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法嚴懲被執行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社會公衆不是在輿論上對法院的依法執行給予聲援、支持。而是從反面數說法院執行工作的不當:什麼不人性化了,過于嚴厲了,對困難群體缺乏同情了等等。有的甚至拿着放大鏡尋找法院執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有些新聞媒體也是為了利益,喪失職業良知和社會責任感,對人民法院嚴懲被執行人的正當執法行為,在輿論上進行非法幹擾。從而造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困難重重、舉步維艱。這是從社會公衆層面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所面臨的社會大環境。”
李忠厚低頭思考了一下:“現在我來具體回答皇甫院長提出的問題,為什麼屢屢發生被執行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惡性行為?而且愈演愈烈!我認為除了所謂的法制意識不強,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我們國家立法上存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隻能夠給予民事制裁,對個人最多罰款一千元、司法拘留十五天,哪怕這個當事人欠别人二十億債務。這就是說,在我們國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哪怕造成再嚴重的法律後果,刑法并不認為是刑事犯罪行為。如果法院想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也隻能牽強附會地以妨礙執行公務罪來追究。就是以妨礙執行公務罪來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也隻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在全國法院系統鮮有這樣的案例,至今隻是本市南城區法院以這一罪名追究了被執行人因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追究刑事責任。”
李忠厚端起茶杯喝了口水,眼光迅速地掃視了一下主席台上的評委後,繼續說道:“現在我們來探讨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看看這種行為具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李忠厚擔心自己這樣長篇大論地講下去不是很合适,所以他看着評委席上的皇甫新城問道:“皇甫院長,我說這麼多,沒有違反這次公推公選演講規定吧?”
皇甫新城覺得今天李忠厚發揮得非常好,自己正聽到興頭,見李忠厚這樣問,皇甫新城和其他幾個評委商量了一下:“剛才我征求了其他幾個評委的意見,大家一緻認為這次公推公選演講沒有時間規定,你可以繼續講下去。”
李忠厚點點頭繼續說道:“那我就多說兩句。什麼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這個我們大家都是搞法律工作的,在這裡我就不故弄玄虛了。我隻是用通俗的語言來重複一下,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實質,就是拿了或者占有了别人的财産不肯還給人家,而且這種财産從數量上講,還是數額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在我們國家拿了别人的财産,該承擔什麼責任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等等,應該說我們國家的刑法在打擊侵财性案件上,還真不手軟。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這不能說我們國家在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财産權利上,是缺乏力度的。應該說黨和政府在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财産權方面是下了大決心,态度是堅決的,手段是十分嚴厲的,對于侵害他人财産權利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後果也是十分嚴重的。因為國家高層知道,國家隻有嚴格地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财産權利,這個國家的社會秩序才能穩定,才能長治久安,這個國家才能社會穩定,國運才能昌盛,才能讓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永續地存續下去。國家在打擊侵财性犯罪案件上力度大、手段狠,打擊的面也是相當廣泛的,按照法律規定,不論是什麼人隻要是犯了這些罪,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每年因為侵财型案件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應該不是一個小數目。那國家為什麼對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這種惡劣的侵财行為視而不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