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曉斌聽着皇甫新城的話連連點頭:“皇甫院長這個提議好。我們院裡現在還真是沒有形成好的審判、執行工作氛圍。就打個比方,一個辦案質量好、辦案多的審判員、執行員,一年辦理了三百件案件 ,沒有一件錯案,按照現在的規定,隻能拿一千五百元的獎金。而一個懶惰、辦案質量差的審判員、執行員一年辦理了五十件案件,被認定為錯案的有十件案件,那麼按照現有的規定,這個審判員、執行員可以拿二百五十元的獎金。大家想一想,一年辦三百件而且沒有錯案,這需要付出多大的精力和艱苦的勞動?一年隻能有一千伍佰元的額外收入。而那個辦五十件案件的審判員、執行員,可以說是非常輕松的,在錯了十件案件的情況下,還照樣可以拿到二百五十元。你讓那個辦案多、質量好的、執行員怎麼想?”
經過一番熱烈的讨論,最後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底在全院開展為期六個月的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通過這次審判作風整頓,讓全院幹警在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方面有一個大的改變,徹底扭轉幹警工作懶散、不思進取的工作态度,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會議一緻通過了《臨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的規定》,并且修改了《臨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質效考核規定》。規定系統地闡述了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開展的方法、時間、目的、獎懲辦法等。
在獎懲辦法上做了細化規定:一,各審判、執行業務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執行庭,每個承辦法官年辦案基數确定為:民事審判案件二百件、經濟審判案件一百八十件、行政審判案件一百五十件、刑事審判案件一百四十件、執行案件五十件。執行案件以中止形式報結案的,每件案件以零點一件案件計數,以執行和解沒有完全履行報結案的,每件案件以零點五件計數,以執行和解完全未履行報結案的,視為執行中止。非業務庭、室的工作人員按照業務庭、室幹警的年平均獎的百分之八十發放。二,月度内受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效投訴一次的,由庭、室長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扣發當月績效綜合獎的百分之十;受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效投訴兩次的,由分管院領導對其做誡勉談話,扣發當月全部績效綜合獎;年度内受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效投訴三次以上的,由院主要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扣發全年績效綜合獎,并進行全院通報。三,幹警無故不服從院、庭室領導工作安排,給予口頭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給予行政處分,并扣發全年績效綜合獎。四,審判、執行案件超過結案基數的每件結案給予貳佰元的獎勵,全年按照辦理案件數的件績效獎總和的百分之八十計發績效綜合獎。五,經院審判工作質量考評委員會評定,幹警全年有一件錯案的,每件扣發質效獎一千元,扣發全年績效綜合獎的百分之三十,有兩件錯案的扣發全部全年績效綜合獎。幹警因徇私枉法造成錯案的,依照相關規定從嚴處理。六,幹警在工作中,違反審判工作紀律和相關廉政規定,接受當事人吃請、禮品,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扣發全年績效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幹警有以上二、三條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晉升審判職務和提拔使用,有以上二、三條情形的,三年内不得晉升審判職務和提拔使用。幹警有以上第五條情形錯案數達三件以上者以及第六條情形情節嚴重的,經院黨組會研究決定,建議免去其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執行員資格,待崗六個月。
黨組會議的第二天,臨江縣法院召開了全院幹警大會,會上宣布了院黨組會通過的《臨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的意見》,和修改後的《臨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質效考核規定》,宣布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在臨江縣法院開展為期六個月的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在審判、執行工作作風整頓工作期間,違反審判、執行紀律和相關廉政工作規定的,将給予從重從嚴處理。
皇甫新城在會上強調了這次作風整頓工作的重要性:“無論是誰,隻要違反了審判、執行紀律,有不廉潔行為,一經查實将堅決從嚴、從重處理。既然你砸了我臨江縣法院的招牌,那麼我就有可能砸了你的飯碗。”
今天是四月三日,星期三,是臨江縣法院開展審判工作作風整頓工作的第三天。皇甫新城收到了一份實名舉報信,信中舉報臨江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蔣泗海接受當事人吃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