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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章 《法苑筆記》第二百四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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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案件是刑事審判二庭審理的一件故意傷害罪,承辦人是審判員汪宏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江田勇,男,四十二歲,漢族,東江省江濱市人,被告人江田勇和被害人尚步高是朋友關系。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江田勇受邀到尚步高家喝酒。兩人喝了一瓶五十三度的白酒後,尚步高讓妻子再拿一瓶白酒。妻子楊梅花勸兩人不要再喝了,不同意拿酒。江田勇也表示,酒多誤事,讓尚步高的妻子不要再拿了。為此尚步高和江田勇發生争執,尚步高認為江田勇不給自己面子,上前拉扯江田勇。江田勇用左手擋了尚步高一下,觸碰到尚步高的胸部,緻使尚步高向後倒地,後腦勺正巧碰在地上的空酒瓶上,尚步高當場昏迷。江田勇見狀連忙用手機撥打120救護車。十分鐘後救護車趕到把尚步高送到江濱市第二人民醫院。第二天淩晨三點,尚步高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江田勇賠付了尚步高醫療費、喪葬費共計五萬貳仟三百九十八元,并和尚步高妻子楊梅花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楊梅花二十萬元,開庭前,這二十萬元已經給付楊梅花。經司法鑒定:尚步高為後腦枕部腦幹受傷死亡。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尚步高的妻子及兒子都表示對江田勇予以諒解,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合議庭認為,江田勇與尚步高是朋友關系,兩人因為喝酒發生争執,尚步高先動手,江田勇動手擋了一下,江田勇的行為屬于下意識的自我保護行為,并沒有傷害的故意。而且,尚步高倒地後,江田勇随即用手機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在尚步高死亡後又積極主動賠償,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所以應當認定江田勇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情節比較輕微,應該酌情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江田勇有期徒刑五年。

汪宏偉彙報完後,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林雙良補充道:“因為公訴方檢察院量刑建議是無期徒刑,所以趙德忠院長要求上審委會研究決定。”

皇甫新城問林雙良:“你現在主持刑事審判二庭的工作,你什麼意見?”

林雙良回答道:“我同意合議庭的意見,甚至認為還可以判得更輕一點。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認定的前提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江田勇是在尚步高用手拉扯他的身體時,用手擋了一下,這種動作屬于潛意識的自我保護行為,主觀上并沒有傷害的故意。”

朱正超搖搖頭:“不能這樣講,故意傷害緻人死亡,雖然要求緻害人必須要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這種故意是一種主觀意識,必須通過造成傷害的結果來進行綜合判斷。江田勇雖然隻是用手擋了一下,但就是因為這一擋,造成了尚步高的死亡,江田勇應當知道自己用手擋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對尚步高的傷害。這畢竟是一條人命啊!所以,我同意合議庭的意見,判處被告人江田勇有期徒刑五年。不過,估計判了後,檢察院會抗訴。”

接着大家都表示同意合議庭的意見,皇甫新城也點點頭:“我認為朱院長的分析還是很有道理的,我也同意合議庭的意見。至于判決後,檢察院抗不抗訴那是檢察院的權力。我對公、檢、法三家的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理解是在各自獨立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前提下,不能無原則地配合。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隻是建議,我們要獨立行使我們的審判權。這是法律賦予我們法院的權力。汪宏偉,你可以就這件案件寫一篇調研文章,充分地闡述你們合議庭做出判決的理由。”

第三件案件是刑事審判二庭審理的一起搶劫案,承辦人為審判員王世勇。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世寶,男,十九歲,漢族,晉省晉中市人。楊白平在本市水力縣縣城開辦了一個小作坊,被告人黃世寶在這個小作坊打工。二00二年七月九日,黃世寶因工資問題與楊白平發生争執,黃世寶認為楊白平欠自己工資一千八百元,楊白平表示,欠黃世寶一千八百元工資是實,但黃世寶在工作中損壞了機器,應當賠償機器維修費二百元,隻同意給付黃世寶一千六百元,雙方各執己見。同日晚九時許,黃世寶攜帶三角刮刀與朋友徐文平來到楊白平家中。楊白平妻子、兒子到親戚家串門,隻有楊白平一人在家。

黃世寶一進門就問楊白平:“你到底給不給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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