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勇回到江濱後,把相關調查材料轉給江濱市公安局,并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二00二年七月九日,黃世寶的母親尚春花經向律師咨詢得知,我國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周歲的,最高隻能判處無期徒刑。便産生通過更改兒子黃世寶的出生日期以救兒子一命的想法。黃世寶的老家是古代晉國國都所在地,家鄉附近有大量的古代墓葬,盜墓案件頻發,文物造假現象也是相當普遍。尚春花曾親眼看見有人将現代物品用火烤、煙熏的方法做舊,以謀取暴利。便自己手寫了一張紙條,用煙熏的方法進行了做舊,誰知巧合的是,經技術鑒定,做舊後紙上寫的時間與黃世寶母親所說時間相當接近。再加上有着誤差的骨齡測定,于是公安辦案人員就接受了黃世寶母親關于黃世寶年齡的說法,這樣一來,黃世寶就成為了未成年。
公安局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僞造證據罪将黃世寶的母親尚春花逮捕。
今天審判委員會需要研究四件刑事案件,十六名審判委員會委員悉數參加會議,李忠厚、王學峰、吳皓宇三人是第一次以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參會。
先由刑事審判二庭彙報黃世寶故意殺人案,因為黃世寶的年齡已經查清,已經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而且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審判委員會一緻同意合議庭的意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世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盜竊罪判處黃世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黃世寶的母親尚春花僞造證據罪則另案處理。
刑事審判一庭彙報的是一起運輸毒品案,承辦人為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秦時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良娟,女,漢族,21歲,蜀省儀賓市人,被捕前就讀于江濱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專業。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六時許,江濱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例行檢查中,在本市三十一路公交車上,發現丁良娟攜帶的塑料袋中裝有白色晶體狀物。經檢驗為高純度的□□,俗稱□□,重四公斤。
當民警詢問丁良娟塑料袋中是什麼物品時,丁良娟回答:不知道,是别人讓我捎帶的。”
丁良娟向民警叙述了事情的經過:自己是從老家儀賓市到江濱大學上學。在火車上結識了一個三十出頭的男子,小夥子很是熱情,主動為丁良娟打開水、泡方便面,還給她零食,所以兩人很快就熟悉起來。小夥子自稱是蜀省志貢市人,是到江濱市做生意的。丁良娟問他是做什麼生意的?小夥子說,什麼生意賺錢就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