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律師是一位比龍瑪茵高一個職級的年輕男子。龍瑪茵接到他的通知郵件時,下意識地上網搜索了一下他的過往職業經曆。讀完法學院後,他在本地的監管部門工作了五、六年,這才跳槽到銀行來,負責金融犯罪方面的調查工作。
巧合的是,這位調查員和龍瑪茵是大學的前後輩關系,因此龍瑪茵跟他打交道前,有那麼一瞬間,自然而然地感到幾分親切。
然而龍瑪茵很快警醒自己——這可不是拉投資的懇親會,龍瑪茵作為吹哨人的“攻方”,和這位律師作為銀行代表的“防方”,從根本利益上就是相互矛盾的。
哪怕龍瑪茵嘴上的由頭說得再漂亮,在龍瑪茵把有意将銀行的事情曝光到政府面前的那一刻,龍瑪茵就成了所謂的“吹哨人風險”,自動地站到了銀行的“對立面”。
畢竟她作為“銀行人”,本職工作應該是幫助銀行渡過“難關”,解決“危機”,而不是“一五一十”地記錄銀行的過失,讓銀行付出任何“可避免的代價”。
“你反映的情況,包括你提交的證據,我都已經很仔細地看過了。有一件事我想跟你确認一下,這一點對于我對着整個案子的判斷,非常重要。”律師謹慎地開了口。
“我知無不言。”龍瑪茵也十分平靜,她知道自己說的話,将來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事到如今,她沒法從吳索夫和白克薄給她布下的自證陷阱裡走出來,那不如反其道而行之,讓吳索夫也嘗一嘗自證陷阱的滋味?!
“你說投票當天與會的人,一共有二十多個——你平時每次投資委員會都會參加嗎?”律師一遍記筆記,一遍直勾勾地通過攝像頭盯着她。
“不是的,平時需要投票通過注資的投資委員會,在吳索夫這個組,隻有審閱基金的研究員會參加。吳索夫把般若基金報告主筆人任務分配給了他自己,所以他一定會參加;如果吳索夫把般若基金報告分配給金四喜寫,那金四喜就一定會參加。
然而像這次般若基金這種,投了又撤,撤了再投的情況,我從來沒有經手過,所以我特地向吳索夫提出來,希望可以參加,吳索夫也書面同意了——請看我上傳的聊天記錄證據。”龍瑪茵低頭點開證據彙總郵件,念出了聊天記錄的日期和時間。
“好的;還有一件事——我後來發現,雖然投資委員會會議是29号召開,但是投資委員會沒有立刻投票表決,是嗎?”律師翻閱着投票表決的記錄,若有所思。
“是的,29号那天讨論完畢之後,有的基金經理立刻就口頭表示同意注資;還有的人,包括首席投資官,覺得還要再想想,就說過兩天再投票。後來一直拖到了兩周以後,也就是差不多次月12号,般若基金才正式獲得了足夠的票數,在流程上獲得被注資的資格。”龍瑪茵憑着自己的記憶,如實表述。
“也就是說,吳索夫的報告在31号發表,是在投資委員會會議29号開展完畢之後,但在次月12号投票結果揭曉之前,是嗎?”律師步步緊逼:“我是中立的,我并無意給吳索夫開脫或者說話,但你有沒有考慮過,吳索夫就算在29号的會議上沒有聲明風險,他過了兩天改了主意,覺得有風險,然後就改了報告,通知各部門去看?如果是那樣的話,有可能是沃迪主管自己失察,忘記看吳索夫報告,而不是吳索夫沒有盡到通知的義務?”
龍瑪茵無語凝噎,被這個律師的思維震驚到差點說不出話。原來這就是所謂的,邏輯鬼才?
清了清嗓子,龍瑪茵耐下性子,提出了幾個疑點:“首先,我舉報吳索夫渎職失察,撒謊推責的根本,并不是吳索夫是否及時通知了投資委員會般若基金的風險,而是吳索夫書面強調自己在29号當天的會議上通知了風險,事後還用31号的報告去作僞證誤導沃迪主管,讓沃迪主管和我們其他人自我懷疑29号的聽覺和記憶。
如果他是事後改了主意,他完全可以承認自己在29号開會的時候沒覺得有風險,而是深思熟慮後,在31号改了主意所以在報告的結論裡特地标注了風險。
拜托,承認自己改變主意又不是什麼羞恥的事情,真的有這麼難嗎?他為什麼跟沃迪主管争辯的時候,一字不提這個轉變,而是堅持書面聲稱,自己29号就已經在會議上說過了呢?
你是律師,你肯定知道舉證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我主張吳索夫29号沒說任何風險,我證明不了沒發生的事情,既然吳索夫堅稱自己說了,就請他提供證據吧,而不是反複重複自己的,一面之詞。”
律師點了點頭,一邊示意龍瑪茵繼續,一邊在鍵盤上運指如飛。
“第二,你的确是中立的律師,所以不知道我們這個org運行的情況。我們的數據庫在任何用戶發布新報告的時候,都會自動發出通知郵件,告訴大家這個報告已經寫完。誠然,如果一個人很關心一家基金的動向,或許會設置提示或者是親自到郵箱裡去找一找,有沒有什麼最新的信息。但是我們整個org有上百人,忙起來的話,這個數據庫一天給每個人發上百封報告發布的通知郵件,都是有可能的。
那麼,沃迪主管在29号聽到吳索夫說般若基金沒問題的前提下,怎麼可能未蔔先知,破天荒地預測到,兩三天後的吳索夫突然會修改判斷,改判般若基金為高風險,暫緩投資呢?吳索夫為什麼不寫個郵件給所有投資委員會的人打個招呼,告訴他們,自己的報告結論要180度大轉彎了?
打個比方,你家用的WI-FI網絡,每天都正常供應,運營商也跟你說沒問題,你就在家正常上網;如果沒有任何負面消息或網絡卡頓,你會突然打電話給運營商,去咨詢今天網絡信号怎麼樣嗎?”說到這裡,龍瑪茵覺得律師之前假設的邏輯十分可笑,便又提出一個緻命的第三點,作為回答這個問題的收官答案:
“吳索夫和金四喜這幾年,為了保證自己的飯碗穩固,特地用非常低劣的效率完成自己手頭的工作,甚至非常直白地告訴我,寫得越慢,自己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大,銀行就越不可能裁員裁掉他們。在這種心态的驅使之下,吳索夫和金四喜不斷地積壓大量未完成的報告。你可知道,原本内部規定的截止日期,是90天!也就是說,每和一個基金開一場會,我們原本應該在90天内完成相關的會議紀要和報告,因為90天已經非常長了,長到足以讓一個基金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甚至關門大吉。
然而事到如今,吳索夫和金四喜手上最老的報告,遠在24個月之前就該完成了!可他們硬是拖到今天,都沒有完成。你知道嗎,24個月之前的那些會議,是新納入投資組合的全新基金,跟般若基金一樣,也是需要投票才能注資!”龍瑪茵爆出“24個月未完成”的一瞬間,她捕捉到屏幕上律師的瞳孔明顯放大。
“你是說,有的基金雖然走完了投票流程,研究報告卻一直沒寫嗎?”律師似乎開始跟上龍瑪茵的節奏了。
“正是如此。沒有報告,就沒有證據證明我們這個組對基金風險的判斷。試問,如果按照你的邏輯,發布報告的那一瞬間,主筆人有權對報告的結論進行修改,而讀者才是有義務追蹤報告變化,發現結論更新的那一方,那麼請問,24個月過去了,那些基金都已經被注資一年多了,現在再發布報告說他們危險重重,不該注資,按照你的邏輯,這難道還是沃迪主管,甚至是我們其餘這些讀者的罪過?
我們每個人出于基本工作需求,每天要閱讀的材料就有可能高達百頁,難道還要為了吳索夫和金四喜的無能,連續追蹤關注一個拖延成疾的基金初始報告24個月,來确保吳索夫和金四喜有沒有後知後覺,改變心意嗎?
這種遲來24個月的所謂“警示”,還有任何‘未雨綢缪’的意義嗎?如果這些基金真的出了事,暴雷了,客戶提起訴訟,指控銀行渎職,請問我們該給客戶看什麼?看我們遲交兩年的報告上寫着‘重大風險’,但是兩年前的投資委員會投票決議,全票通過,立刻注資嗎?”
律師默默無言,呼吸都加重了幾分。雙手的手指交叉着,蓋住自己的鼻子,律師思索了片刻,終于回應了龍瑪茵:“我明白你的意思了,這肯定是不行的。遲交24個月,這個報告還有什麼寫的意義?滄海桑田,隻是為了走過場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