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照古也從牢獄中被提了出來,案件當事者都到齊了,燕鴻雲便一拍驚堂木,升堂審理此案。
他二人各自又将當日的始末陳述了一遍,金家有備而來,呂明秋這位訟師也咄咄逼人,聽完案件的詳情之後,并未指出其中疑窦,反倒是直接問了句:“箫掌櫃,時姑娘,且不說金公子到底是不是真的對一個男子圖謀不軌,就算當日之事不是他二人你情我願,可《昭律》上,哪一條寫明了□□男子算是犯罪?更何況金公子行事未果,你們又憑何定他的罪?”
呂明秋說得對,《昭律》上隻寫了□□女子應當如何判罰,那是因為在世俗的印象中,□□之事,往往也隻出現在男子和女子之間,誰會料到男子也會遭遇此事,所以當年昭國太祖在制定《昭律》的時候,沒有任何一個官員想到将這一點納入律例之内。
但時釀春卻不敢苟同:“閣下既為同業,怎會說出如此愚蠢的話,首先,《昭律》中明令規定:‘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①。’《昭律》中确實沒有寫明□□男子者應當如何處置,可當日在香行處,金照古對箫人玉所行之事,明顯觸犯了‘不應為’條例,難道不應受罰?
其次,若發生《昭律》中并未規定之罪行,依照我朝判案時的慣例,也應當引據案情相似的條例,那反觀此案,箫掌櫃若是女子,便該依照‘犯奸’之條例判罰金照古,□□未成者,當杖一百,流三千裡②,單憑這兩點,他金照古也不能無罪開釋!”
時釀春說的有理有據,她的思路與雲海塵是一樣的,雲海塵當日審理此案,也是想依照這兩點來判罰金照古,至于最終定罪到底是按照“不應為”條例,還是按照“犯奸”條例,則需另行定奪,畢竟此案确實沒有前例可循,雲海塵任大理寺右少卿多年,也頭一回遇見這種男子□□男子的案子。
呂明秋收錢辦事,對時釀春的逼問絲毫不懼,反而遊刃有餘的反問:“時姑娘,你确實對《昭律》爛熟于心不假,可身為訟師,并不是隻熟記科條就足夠的。先不說此案有沒有疑點,如果隻依照《昭律》懲治的話,那麼即便是死刑中的絞刑和斬刑,也可以繳銅錢四十二貫作贖③。更何況此案尚有疑窦未查清,怎麼能一味地套用成憲便欲定罪呢。”
時釀春冷着一張臉,寒聲道:“不顧案情套用科條的确不妥,但如閣下這樣生搬硬套更是荒謬,《昭律》中的确規定了可以贖刑,但贖刑的前提是罪行較輕,或受人逼迫而為之④,可金照古所犯之罪明顯不屬于此兩種,依你所言,若他今日交了贖銀便可離開縣衙,那來日他随意□□百姓,或者有人仿照其行事,随後都用贖銀抵罪,那興平縣百姓的安危如何保障!”
她說完後轉向雲海塵和燕鴻雲,落地有聲道:“大人,金照古之罪乃是事實,《昭律》中明确規定:‘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拟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⑤’,因此應當将此案上報刑部再行審判,而不是未經審議便将其輕饒,金照古罪不可逭,若任由其逃脫刑罰,則日後難免不會有人效仿,後患無窮啊!”
燕鴻雲和雲海塵一直沒有開口說話,燕鴻雲不開口說話,自然是心中偏向金照古,所以在這樁案子上十分敷衍,可雲海塵不說話卻是因為有自己的思量。
時釀春所言有理有據,她說的法子确實是審判此案唯一的途徑,但問題就在于,金照古一直不承認自己意圖□□箫人玉,而箫人玉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金照古對自己不軌,案情真相朦胧兩可,就算此案鬧到了朝廷三司,到時候審理起來,也還是要先查清案情經過,否則後面的都是空談。
案件的當事者,一個說對方是自願的,一個說對方是強迫的,偏偏查到現在也沒找到什麼人證物證,這局面對箫人玉來說,極為不利。
時釀春說完後,公堂上安靜了一會兒,燕鴻雲仍舊沒有要開口的意思,而呂明秋身為金家請的訟師,自然也有應對之法,他好像早已猜到時釀春會這麼說,因此語氣嘲諷的笑了笑:“時姑娘,你先前并未經曆過多少詞訟吧?言語間還是武斷了些,在下方才說了,此案尚有疑窦,時姑娘怎麼能不顧案情真相,便要急着給金公子定罪呢。”
“案情真相?”時釀春站在堂中,不卑不亢的質問對方:“當日在香行處,不少人都見到金照古對箫人玉行不軌之事,你受金永瑞所托,難不成要颠倒黑白?”
呂明秋倒是不否認:“時姑娘說的對,當日有不少人,包括雲大人也瞧見了金公子欲與箫掌櫃歡好,可在衆人闖入房間之前,沒有人能證明他二人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也就是說,箫掌櫃未必就是被逼的。”
箫人玉一直跪在堂中,他自來到公堂之後,便垂着眸一言不發,直到現在,才稍稍有些反應,脖頸僵硬的轉向呂明秋,眼底一片漆黑,有種說不清道不明的複雜。
“怎麼,”時釀春壓着自己的怒意:“你還要說箫掌櫃是自願的不成?你最好能拿出證據或請人作證,否則你所言便是誣蔑,我勸你想清楚再說。”
呂明秋絲毫不懼,反倒像是早就等着對方這麼說似的:“自然,在下身為訟師,怎會知法犯法呢,我既然敢這麼說,當然是有證據的。”
時釀春一怔,箫人玉也露出迷茫的神色,顯然不知道到底有何證據能證明金照古的清白。
雲海塵也是眉頭一緊:他有證據?
呂明秋慢條斯理的從自己袖口掏出一張紙,随後向衆人展開:“這便是證據,此乃箫人玉的賣身書契,自兩年前開始,他箫人玉便是金府的奴婢,金照古是箫人玉的家主,既是家主,那金公子無論對箫人玉做什麼,隻要不害其性命,便是正當合理的,因此金公子無罪。”
經他這麼一說,箫人玉面露震愕,時釀春也未料到居然冒出來一個賣身書契,便驚疑不定的将目光轉向箫人玉,試圖想從他身上求證真僞。
箫人玉已經近乎呆滞,麻木的開口:“什麼……書契?”
“噢,”呂明秋不急不慢的說道:“箫掌櫃是忘了還是不知情?這是你長姐箫倚歌親自簽下的賣身書契,兩年前她就将你賣給金府為奴,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絕無一字作假。”說完這句,他又對燕鴻雲和雲海塵道:“兩位大人盡管去找箫倚歌的字迹來做對比,一看便知草民有沒有說謊。”
燕鴻雲的目光向雲海塵移去,見到對方面如沉水,便意味深長的問道:“雲大人,您看這事……”
誰也沒想到這案子會有如此反轉,雲海塵這幾日到處走訪人證,沒有找到分毫線索,偏偏他金家就能拿出一張箫人玉的賣身契,還是箫倚歌寫的?怎麼聽怎麼荒謬!
雲海塵沉聲道:“将書契呈上來。”
呂明秋聞言大大方方的将那賣身書契交給了歸庭客,歸庭客再拿給雲海塵,隻見上面由右向左寫的清清楚楚:⑥
立賣婚書興平縣人箫倚歌,
命系景甯三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辰時,
今因銀兩短缺,自願将弟箫人玉,
出賣于家主金照古名下為仆,
三面議作财禮銀十兩五錢整。
其銀當日收足。
日後聽從家主婚配,
不得心生異變。
如有等情,
聽從家主呈公理治。
恐後無憑,
立此賣身婚書存照。
長命富貴,
婚書大吉。
昭明三年一月十四日立婚書人箫倚歌書
媒人花杏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