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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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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

1,制置使,不常設,掌管邊防軍務謀劃。

2,宣谕使,隻管宣谕恩德,回朝結束使命即撤銷。

3,宣撫使,不常設,掌管宣布聲威、巡撫邊境及統率将帥、督視軍隊,由樞密院或中書門下省大臣充任。宣撫副使,為副職。宣撫判官,協助宣撫使處理軍務。

4,總領四人,掌管供應移送各軍錢糧,由朝官充任,仍帶原官俸祿、戶部等官職。

5,留守、副留守。以前皇帝出巡、親征,命親王或大臣總管留守京城事。其他西京、南京、北京各有留守,由知府兼任。

6,經略安撫司

—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軍政民政。

—走馬承受,和平時期每年入朝上奏一次,戰時則要經常由驿站飛速入朝上奏。

7,發運使、副使、判官。掌管山川财貨的發運,将淮、浙、江、湖六路的物資水運到京城,并兼任茶鹽、錢币政事,及檢舉揭發官吏。

8,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管一路财賦,将官吏違法和百姓疾苦上報朝廷,檢舉官吏。

9,招讨使,掌管招撫讨伐盜賊之事,不常設。

10,招撫使,不常設。

11,撫谕使,宣揚朝廷旨意,安撫訪問民間利弊,具體上奏,不常設。

12,鎮撫使,南宋時因收買兵馬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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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舉

1.提點刑獄,掌管所轄地區的訟事而糾正冤案,彈劾有關官吏。

2.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

3.提舉常平司,掌管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新法,依年成豐欠收放靑苗錢。

4.提舉茶鹽司,掌管茶鹽專賣收入。

5.都大提舉茶馬司,掌管茶葉買賣,收入作國家經費;凡在邊境少數部族買馬,都用茶葉交換。

6.提舉坑冶司,冶煉礦物及鑄造錢币。

7.提舉市舶司,掌管海外貿易征稅,接待外商,流通外貿。

8.提舉學事司,掌管一路的州縣學政。

9.提點開封府界公事,掌管京城地區縣鎮的刑獄、盜賊、場務、河渠等事。

10.提舉河北籴便司,購買糧草以供邊防。

11.提舉制置解鹽司,掌管鹽池禁令,使百姓将糧運到邊塞附近,按糧價給百姓鹽劵領鹽。

12.經制邊防财用司,掌管籌措錢帛、糧草以供邊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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