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舉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
14.提舉保甲司,掌管組織保甲,教民武藝。
15.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管三白渠的蓄水防水,以灌溉關中農田。
16.撥發司、辇運司,掌管按時起發運送而督促運走滞留貨物,以供京城之用。
17.提舉弓箭手,掌管汴京州縣射地弓箭手名冊,及組織、訓練、賞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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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官
1.府州軍監。宋初改革五代時弊端,将各州節度使集中在京城居住,另行任命權知軍州事,軍為軍政,州為民政。後來設知府事(或州、軍、監),總管州政,宣布法規,教導百姓從善而懲罰奸惡;勸農、表彰孝友;總管賦役、錢糧、訴訟刑獄等事,軍民之政。
2.通判,與長官聯名簽署文書;大州設二員,其他州設一,不足一萬戶不設。
3幕職官
—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助理州政,總管各案文書
4.諸曹官
—錄事參軍掌管州院庶務,糾察各曹延誤違法之事;
—戶曹參軍掌管戶籍賦稅、倉庫收納;
—司法參軍掌管執法判案;司理參軍掌管訴訟偵查審訊。
5.教授,以經術禮義教育學生,掌管考試,糾正不守校規者。開始推薦任職,熙甯六年起由朝廷選派任命。
6.縣令,總管一縣民政。縣丞,主簿,縣尉
7.鎮寨官。各州在人煙繁盛之地設監官,兼管火禁或兼管征收酒稅之事。在險要要沖之地,設寨官,招收鄉兵,教練武藝以防盜賊。
8.廟令,丞,主簿。五嶽、四渎、東海、南海各寺廟分别設廟令、廟丞。廟簿掌管修理廟宇之事。
9.總管,钤轄司,掌管軍隊的屯駐戍守、營防守衛等事。
10.路分都監,掌管本路禁軍的屯駐戍守、邊防、訓練的政令。
11.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北宋時,出兵征讨,各将領互不統一,于是選擇一人為都統制以統管軍隊,但不是正式官名;南宋初,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都設都統制,後來罷去兵權;後來,各地水軍都有都統制、副都統制。
12.巡檢司
—北宋時,有沿邊溪峒都巡檢/蕃漢都巡檢,管轄數州或數縣,訓練士兵,境内巡邏,捕盜。另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捉賊巡檢,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巡檢。
—南宋,設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管土兵、禁軍的招募訓練、巡邏。
13.監當官,掌管茶、鹽、酒場務的征稅、轉運及冶煉等事,随事之有無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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