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發文稍微停頓了一下:“好,下面我們來讨論案件,我們先讨論吳正秀的離婚案件。”
按照民事審判庭的慣例,庭裡讨論的案件是由各個承辦人自己向庭裡報,也就是說你承辦人認為案情複雜自己吃不準的案件就可以讓大家為你出出主意,換言之你對案件有把握,那就不用報到庭裡讨論研究。黃正宇就說過,辦了這麼多年的案件了,還要别人來為自己把關?沒有必要!皇甫新城做了他的書記員後,黃正宇從來沒有報案件到庭裡讨論過。其實這也沒有問題,自己對案件有把握當然沒有必要浪費别人的時間。
吳正秀的案件案情非常簡單,用的也是簡易程序。原告是女方王秀珍,今年四十二歲,被告趙凱。年齡四十四歲。兩人婚後生有一女,今年十五歲。王秀珍申請離婚的理由很簡單:丈夫長期下落不明。吳正秀的意見是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這很簡單,直接判決雙方離婚即可。人都不在了,還怎麼過日子?”黃正宇首先發言。
“是啊,老吳,你也辦了這麼多年案件了,這個案件也要讨論啊?”沈大為笑着和吳正秀打趣。黃正宇、沈大為是民事審判庭的三個老審判員了,平常走得較近,玩笑開得也多,說話輕一點重一點的也是沒有什麼關系。
兩個老審判員說完後,一時無人再發言。汪建設便在一旁催促道:“大家還有沒有不同意見?”
見汪建設催促,各個審判員都先後表态附和黃正宇和沈大為的意見。最後,黎平軍、程陳蓉也表态同意承辦人吳正秀的意見。汪建設見沒有不同意見,便準備結束這個案件的讨論。
皇甫新城這時有點着急。上次到中級法院報名參加全國法院幹部業餘大學學習後,皇甫新城就順便到市新華書店買了一些法律書籍。其中就有一套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曆年司法解釋彙編》,這本彙編分上下兩冊,把建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有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彙總。皇甫新城用一個月的時間将其通讀,收獲還真是不少。
今天讨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本司法解釋彙編中就有涉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吳正秀在審理該案件時适用的卻是簡易程序,這顯然屬于重大程序問題。在法院審判工作中,如果是重大程序錯誤,你這個案件就是錯案。現在其他人都表示了意見,如果自己再不提出就會給法院造成一件錯案。
猶豫了片刻,皇甫新城還是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汪庭長,我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看到過,像這種夫妻一方長期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是不能适用簡易程序的,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你在哪裡看到的?”黃正宇立即表示了質疑。
“我可以把書拿過來給大家看。”皇甫新城這幾天把書帶到了法院,主要是想利用業餘時間把剩餘的一點看完,沒有想到現在讨論案件發揮了作用。
大家傳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後,便再也無人提出異議。
“書到用時方恨少啊,大家還是要加強業務學習啊!如果今天不是皇甫新城提出來,我們就要辦一件錯案。程序錯誤可是真正的錯案啊!”徐發文笑着對大家說。
“好,我們下面繼續研究萬紅英審判員的案件。”汪建設說道。
萬紅英的案件是一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是中國農業銀行江濱市支行金心分理處。被告是江濱市臨江縣上元機電公司。上元機電公司銷售給農行金心分理處一台櫃式空調,價格是三萬叁仟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上元機電公司負責安裝。雙方履行合同後,農行金心分理處在使用空調時因電路短路而緻主機燒毀。金心分理處便訴至法院要求上元機電公司賠償。上元機電公司則認為自己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 ,不同意農行金心分理處的訴訟請求。
“請大家積極發言。”汪建設見萬紅英彙報完畢,便提示大家發表意見。
因為吳正秀案件的因素,一時間竟然沒有人說話,案件讨論會陷入沉寂。黃正宇若有所思在筆記本上寫着什麼,沈大為則隻顧一口接着一口地喝着茶,給人的感覺他今天的茶葉特别好。
“萬審,有沒有委托鑒定機構對空調主機燒毀的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程雪蓉問道。
“我們委托了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了,鑒定結論是金心分理處的電路線路有問題,從而導緻空調燒毀。”萬紅英答道。
“大家說說啊,讨論案件隻是一種形式,是一種學習的機會,不要在意自己說得是否正确。三個臭皮匠抵個諸葛亮麼!”徐發文笑着啟發着大家發言。
“我來說兩句,按照萬紅英彙報的案情,我認為上元機電公司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黃正宇放下手裡的筆記本說道。
黃正宇說完又是一陣沉寂。過了好一會兒,沈大為才接過話頭:“我贊同老黃的意見。”說完像完成任務似的又舉起了茶杯。
“大家既然不說,我就點名了。皇甫新城你說說!”汪建設笑眯眯地看着一直低頭沉思的皇甫新城。
皇甫新城還真沒有想到汪建設會點自己的名。猶豫了一會:“萬審,我問一個問題,原告是什麼時間使用空調而緻空調燒毀的?”
“是上元機電公司的安裝人員走了不到十五分鐘。這有金心分理處的電話通話時間記錄為證,庭審中上元機電公司也承認這一情節。”萬紅英回答道。
“上元機電公司安裝好了空調沒有現場調試空調嗎?”皇甫新城繼續問道。
“沒有,這個問題雙方也是承認的。”萬紅英這次是看了案件筆錄以後才回答的。
“那我認為本案被告上元機電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皇甫新城說道。
“為什麼?這不公平。”黎平軍提出了反對意見。
“本案合同條款中約定被告上元機電公司是承擔安裝責任的,所謂安裝責任當然要達到正常運轉狀态,而你上元機電公司隻是負責安裝而不負責調試,這是顯然沒有履行完安裝義務。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皇甫新城分析着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
“不能這樣說吧?雙方的合同中并沒有寫明安裝就包括調試,調試可是一項單獨義務。”黎平軍對皇甫新城在吳正秀案件中的表現已經感到不舒适,同樣是書記員,自己畢竟比皇甫新城早到法院,現在卻讓他皇甫新城搶盡風頭,也太沒有面子了。